重庆大学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10 08:41:3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房管理,规范公房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校〔2013〕38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房出租出借以服务学校师生和事业发展为导向,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师生生活等需要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为前提,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公房出租出借实行“学校统筹、委托管理、收入上缴、服务购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房出租出借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重大事项须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审查并报学校审批;

(三)指导公房出租出借受委托管理单位(简称受托方)按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规范管理;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估并公布相关公房租赁价格,作为出租价格制定参考依据;

(五)负责公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备案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负责公房出租出借事项向教育部报备报批。

第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公房暂委托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管理处、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和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原则上沙坪坝校区临街门面和写字间委托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校内生活服务用房委托后勤管理处管理、科技孵化基地用房委托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管理,虎溪校区门面及生活服务用房委托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上述未涉及的出租出借公房由房地产管理处直接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授权房地产管理处以学校名义与受托方签订出租出借公房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出租出借公房的位置和面积;

(二)租金标准和上缴学校的方式;

(三)委托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四)委托管理的年限;

(五)学校对受托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受托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受委托管理的学校公房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二)与承租(借)方签订《重庆大学公房出租出借合同》并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三)安排专人负责所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出租出借公房管理情况、监督承租(借)方合理使用、对所管公房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及保证出租出借公房安全等;

(四)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并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九条  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所用公房以及其它违反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该房屋,追缴租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房出租出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来源:重庆大学房地产管理处       
重庆大学房地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