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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公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是指产权或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四条 学校公房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动态调配、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公房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公房整体规划和空间布局;

(二)审定学校公房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公房资源配置、使用和处置方案;

(四)研究决定学校公房管理工作中的奖励、惩处及相关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立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房地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学校财务、国资、基建、后勤、保卫等相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公房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讨论学校公房管理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审议修订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统筹协调学校公房资源配置、使用和处置相关工作;

(四)研究解决学校公房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

(五)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公房管理工作;

(六)研究提议学校公房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公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

(三)拟定学校公房资源使用效率评价考核机制;

(四)组织实施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决定,监督指导使用单位的公房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新建公房接收建账、已有公房报废拆除下账、公房资产盘点等;

(六)负责学校公房信息、数据的统计和报表编制;

(七)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财务、国资、基建、后勤、保卫等部门是学校公房管理的协调配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房资产的购置、建设、修缮、租用、管理等工作的预算和决算管理

(二)国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房资产的采购、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备报批手续

(三)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公房管理、新建公房移交给公房管理部门,及基建申请立项的既有公房修缮改造、公房结构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已有公房的物业管理、防雷管理、修缮改造等工作

(五)保卫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已有公房的消防、安防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是学校公房的使用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学校公房资源的调配决议;

(三)接受学校公房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公房的内部配置、日常管理、安全检查、数据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公房修缮改造、装修装饰、安全隐患等事项的报批报备

(六)学校安排的其他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房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有住宅、经营服务用房、配套服务用房。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科研人员办公、教学、科研的房屋,包括办公及研究用房、专用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师生研讨用房等。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办公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资料室等。

第十四条 公有住宅是指用于本校引进人才、新进青年教师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人员租住的房屋。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出租出借给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校外单位和个人的用于经营业务活动的房屋。

第十六条 配套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师生教学、科研、生活等保障服务的用房,包括图书馆、公共教室、体育场馆、医院、活动中心、食堂、学生宿舍(公寓)、后勤辅助用房等。


第四章 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公房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各类公房资源。

第十八条 学校对公房调配实行分类管理

(一)教学科研用房按照学部按校区相对集中、机构按楼栋相对集中进行调配管理

(二)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进行调配管理

(三)公有住宅按照优先保障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调配管理

(四)经营服务用房按照国家出租出借管理规定进行调配管理

(五)配套服务用房按照保障服务、合理规划、控制规模进行调配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公房调配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为学校批准设置并纳入独立核算的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用房申请;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公房调配相关事项,提出调配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通报申请单位;

(三)学校决策机构可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对校内各单位进行公房调配。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违反相关标准以及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对学校配置的公房进行内部调配。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责任制。使用管理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使用管理单位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房管理工作,并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公房类别与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公房使用进行分类管理

(一)教学科研用房按照基础免费、超额收费、成果等效、有效使用进行管理,按学校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二)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进行管理,按学校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三)公有住宅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按岗配租、限期租赁、到期收回、有序流转进行管理,按学校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四)经营服务用房按照国家出租出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学校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五)配套服务用房按照保障服务要求进行管理,按学校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房使用应优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需求,使用管理单位不得利用学校公房对外投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自行变更楼宇名称或房间号,使用管理单位间不得自行进行公房置换。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使用管理单位不得自行搭建临时建筑及附属物,不得对公房进行围蔽、扩建、加建、改建等施工改造。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使用管理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公房,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相关公房,并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退休、辞职、调离、合同解除等原因离校离职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所用公房,并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房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九条 采用自建、新购、调拨、置换、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公房资产新增入账,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采用置换、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公房资产处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房地产权证办理、登记、备案工作及公房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房信息、数据,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三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房产登记、使用等管理制度,相关协调配合部门组织对房产进行定期清理检查,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房产的帐卡物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 学校决策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房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审计部门对公房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公房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部门、使用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监督检查职责,行使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维护学校公房的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公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及损失的,应当问责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重大校〔2012462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