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房屋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使房屋资产管理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重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重大校〔2018〕314 号)等规定,特制定房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一、申请房屋报废处置单位(基建处等)向房管处去函提出房屋报废处置事宜。
1.申请房屋报废处置单位前期应与房管处核实拟报废房屋资产相关信息。
2.函件正文需说明拟报废房屋基本信息(与房管处资产账信息保持一致)、报废原因及房管处协助的工作等。
3.函件附件应对照拆除事项提供下列必备资料,必要时补充提供会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事项 |
必备附件 |
建设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基建处拟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图(需标注拟报废房屋位置) |
危房 |
房屋鉴定报告、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处理意见 |
征收 |
征收文件、房屋拆除补偿协议等 |
二、房管处协调房屋使用单位腾退搬迁,完成房屋资产报废处置上会流程。
三、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资办完成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审批流程。
房屋已达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处置结果于每季度报教育部备案;未达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处置原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未达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处置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四、房屋拆除单位完成拆除工作后,向房管处去函告知房屋拆除、资产处置净收益或净支出情况(见附件1)。
1.根据资产处置事项明确房屋拆除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房屋原则上由基建处拆除,征收项目由征收单位拆除,其余情况由后勤处拆除。
2.拆除单位需报送资产处置净收益或净支出情况(未完成审计可报送合同金额)。处置房屋未达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处置净收入由计财处上缴中央国库;已达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处置净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房管处对已拆除房屋下账,更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向计财处去函,由计财处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附件:1. 房屋拆除及资产处置净收益/净支出情况去函模版.doc
2. 房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