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出租出借公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重庆大学出租出借公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经202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2024年5月17日
重庆大学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公房出租出借行为,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的通知》(教财厅函〔2016〕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 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指南(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房是指为方便师生生活并经学校批准出租出借给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校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服务用房(简称“经营性公房”)。
第三条 学校公房出租出借坚持“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学校统筹、归口管理、控制规模、委托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对公房出租事项实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公房。学校公房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无法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权属不清晰,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学校公房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 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公房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房地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公房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负责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拟定公房出租出借规划;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公房出租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出租基准价格;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将学校部分经营性公房委托给受托方进行出租出借管理,并监督其履行职责;
(五)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向财政部、教育部办理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手续;
(六)其他与公房出租出借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房地产管理处将部分经营性公房委托给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或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为“受托方”)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房地产管理处与受托方签订《重庆大学公房出租出借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出租出借公房的位置和面积;
(二)租金标准和上缴学校的方式;
(三)委托管理费的确定及支付方式;
(四)委托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年限;
(五)对受托方的考核及管理工作的要求及监督。
第十四条 受托方在委托管理协议范围内对学校公房进行出租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学校公房出租规划组织公开竞价招租并确定拟承租人,根据学校审议或教育部批复的招租结果,与承租方签订公房出租合同,并报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二)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对出租出借公房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租金催缴、合同履行、安全管理及检查、租赁期满继续招租或收回房屋等工作;
(三)监管承租人的经营行为,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五)建立受托管理公房的出租出借台账,做好动态跟踪管理;
(六)定期向房地产管理处汇报出租出借公房管理情况,接受学校的监督考核;
(七)配合房地产管理处做好公房出租出借报批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出租公房的租金收入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及时将租金上缴财政专户,并将租金收入和相关支出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出租出借房屋的治安、消防、违规占道经营、违规搭建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并协助做好出租出借公房的清退和违规搭建的拆除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沙坪坝校区校内经营服务用房(含校办企业用房)、校园临街门面的维修维护和新搭接用能管线的审批;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虎溪校区经营服务用房的维修维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外经营服务用房的维修维护。
第十八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鉴定单位,对学校经营性公房进行结构鉴定。对有结构问题尚达不到拆除标准的房屋,按学校基建工程程序负责维修,维修资金由学校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招租及价格确定方式。公房出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等方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房地产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进行租金价格评估,确定出租基准价格,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出租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房地产管理处拟定经营性公房出租出借范围,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出租出借清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出租出借范围。
第二十二条 招租公告发布及招租评审小组成员的组成。房地产管理处或受托方在重庆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发布竞租公告,公告出租公房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业态、租金底价等内容。招租评审小组由房地产管理处或受托方指派业主代表和从重庆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专家库中抽取的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二十三条 招租结果审批。受托方对招租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的招租结果报房地产管理处复核,由受托方按招租公告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提交房地产管理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报批报备。房地产管理处和受托方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报批报备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以下规定权限向教育部申请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一)出租出借房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且租期在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四)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且租期在 6 个月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房地产管理处和受托方作为合同执行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与承租人签订《重庆大学公房租赁合同》。受托方为合同执行单位的,负责保管其签订的合同,并在签订后 15 日内,将合同、招租过程资料等所有材料报房管处备案。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学校公房的,应按照公房出租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大学公房出租出借委托管理协议》《重庆大学公房租赁合同》《重庆大学公房出借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所有公房出租出借均需按统一范本签订合同。学校公房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最多不得超过 5 年。出租出借期内,承租方、借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分租和转借。租借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续借,应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出借期间,因国家、政府、学校规划建设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房屋不再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地产管理处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受托方。受托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与承租(借)方终止租赁(出借)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经营性公房的良好运营及使用安全,对于经营性公房非主体结构的应急日常维修维护,由学校建立专门的经营性公房维修维护经费账户,按每年上缴租金的 10%(税前金额)比例划拨经费,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账户管理。维修维护费用由房地产管理处审签后,按学校财务报账程序从上述经营性公房维修维护账户中支付。出借公房由借用方出资负责维修。
维修须按学校采购管理、工程管理及审计相关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为鼓励作为独立法人受托方积极提升出租公房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房产资源保值增值,设立公房出租管理费和绩效费。
以实际受托管理范围的出租公房年度评估租金总价为基础缴纳租金A,实际收缴租金总价为 B。管理费按照基础缴纳租金(税前)的 20%计算,即公房出租管理费=A*20%。绩效费按实际收缴租金超出基础缴纳租金溢价部分的 25% 计算,即绩效费 =(B-A)*25%。实收租金总额 B 的计算不扣除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的政策性租金减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处和受托方须严格按照出租合同督促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第三十二条 利用学校公房室内外的公共空间设置 ATM 机、自助售货机、快递柜、自助打印机、洗衣机等商业化无人服务设施的,由设施提供方向设施存放地房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相关能源费用自行承担,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足额向学校缴纳。
第三十三条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公房委托协议约定期内交由项目公司经营的,由学校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营性公房不得开展以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酒吧、歌舞厅、KTV、私人影院、电子游戏室、网吧等经营业态;
(三)其他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公房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发布招租公告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学校公房对外出租出借,或利用公房开展对外合作,变相收取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因工作掌握的招租信息,或其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学校公房资产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房出租出借后,要加强使用监督检查,承租人、借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分租和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若经发现并拒不纠正的,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出借房屋;造成损失的,有权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偿,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与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因学术、艺术、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利用学校礼堂、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学校房屋资产进行出租的,由后勤管理处、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的屋顶基站场地、闲置零星场地及附属临时建筑物的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从严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重大校〔2015〕3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