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房改政策精神,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际,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对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的管理,为引进人才和新进教师提供住房保障,维护学校及承租住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周转性住房是产权属学校、提供给本校无房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二条 教职工周转性住房包括一般周转房(简称周转房)、青年教师公寓和高级访问学者公寓。
一般周转房是指学校为有住房需求的教职工提供的经简单维修、无任何设施配置的零星小面积短期周转性租住房。
青年教师公寓是指学校为引进人才、新进青年教师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人员提供的经简单装修、配置必备家具及电器、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周转性租住房。
高级访问学者公寓是指学校为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访问学者、外国专家提供的精细装修,配备全套家电、家具等生活设施,提供酒店式服务的临时性住房。
学校对教职工周转性住房实行分类管理,下文系周转房管理办法,青年教师公寓及高级访问学者公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及退租
第三条 学校对周转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按岗配租、限期租赁、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的配租、调整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
1、申请人填写《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申请表》(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站上下载),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2、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申请人岗位职级情况及当时房源状况与申请人协商配租。
3、承租人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房保证金(保证住房及设施完好,退房时凭住房保证金原始凭证退还,不计利息),完善相关手续后领取钥匙。
第六条 周转房实行限期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认定,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周转房租金标准由学校参照所在地房租价格及房屋情况确定。周转房租金原则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租赁合同将租金额度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月在承租人工资账户(含岗酬)中扣取。物管、有线电视、网络、水、电、气等其它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第八条 周转房面积不纳入承租人住房补贴实物分房面积计算。
第九条 周转房退租程序
1、周转房承租人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周转房退租申请表》(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站上下载);
2、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住宅管理科、节能办工作人员会同退房人现场查验住房和抄水电气止数,填写《周转房退房交接单》并签字确认。
3、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凭已签字确认的《周转房退房交接单》与承租人办理结算,并将结果报计划财务处办理扣款手续。
4、承租人凭已签字确认的《周转房退房交接单》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租房保证金。
第三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条 周转房在租赁期间由学校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和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住周转房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修、改建;退房时,不得拆除形成附属的装饰装修物。
2.不得在房屋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承租人不得私自调换和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如发现并查实学校可将所租周转房无条件收回;
4、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对所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员应办理退房手续:
1.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 调离学校、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的;
3.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离校手续;
4、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应退租而未按时退房的承租人,从应退房时间次月起,第一年按租房价格的2倍收取房屋租金,第二年按现行价格的3倍收取房屋租金,以此类推,直至退房。
第十四条 房改前分配的未购住房,其住房面积已计入住房补贴实物分房面积的,可按房改政策规定继续租住;此类住房退出后,按周转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重庆大学关于新进人员实行过渡期住房津贴的管理办法》重大校[2005]364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重 庆 大 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