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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学校青年教师公寓的作用,努力给青年教师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维护学校利益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公寓是指学校为青年教师提供的进行了基本装修、提供了必备家具电器、实行公寓化管理、产权归属学校的周转性租住房。
    第三条 学校对青年教师公寓实行“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据实配租、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青年教师公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收集、配租、调整及物业服务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租住条件及年限

    第五条 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的对象为本人及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我校青年教师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人员,引进人才及新进青年教师优先。
    第六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住期限累计为五年,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居住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在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页下载《重庆大学青年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信息,再提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及本人情况配租。
    第八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住房保证金1500元(退房时凭住房保证金原始凭证退还,不计利息)。
    第九条 承租人与公寓管理员一起对房屋设施及水、电、气止数等进行确认并在《入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领取公寓房间钥匙。

第四章 租金及缴纳方式

    第十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金暂定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物管、有线电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学校可参照所在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青年教师公寓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从职工本人工资账户中扣缴,无法在工资账户中扣缴的,由本人按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交纳。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协调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对青年教师公寓提供公寓式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公寓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装修、改造;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转租、转借。如发现并查实,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租公寓,并进行相应处罚。
    4.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5.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青年教师公寓承租人应办理退房手续:
    1.公寓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
    2.因调离、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等原因离开学校;
    3.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离校手续;
    4.租住公寓期间已自购住房;
    5.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情况。
    第十五条  对应退而未按时退房者,学校将从应退房时间次月起,第一年内按2倍价格收取房屋租金,第二年开始按3倍价格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退房程序:
    承租人在退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后向物管公司申报退房。物管公司负责查验房屋及设施,并在退房流程单上签字确认,退房人凭此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重 庆 大 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