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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为了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货币化补贴工作长期、稳定、可靠、有序地开展,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建设部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工作组及房改办公室。房改工作组及房改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规划学校中长期房改方案,讨论和审定房改办公室提出的各项议题,决定与房改有关的问题。房改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会议讨论决定。

房改工作组是房改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是研究国家和重庆市的房改政策,根据调查分析和学校财政支付能力研究起草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经逐级充分论证并经重庆市、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对学校所有职工(含离退休)住房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实施动态管理和发放计划;负责协调校内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处,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核、发放;参与研究虎溪校区住宅方案;处理职工住房从实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转换期的相关问题等。

二、货币化补贴发放及管理

(一)发放计划

1.离休干部: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在20022003年内按一次性计算方式发放。

2.①退休职工:20031231(含)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在2004年—2008年内逐年发放。以20031231为时间界限。其中:

70岁及以上:按一次性计算方式计算的个人补贴总额两年等额发放;

65岁至69岁:按一次性计算方式计算的个人补贴总额三年等额发放;

64岁及以下:按一次性计算方式计算的个人补贴总额五年等额发放。

2004年至2008年间退休的职工,除去逐月计发方式已发放补贴之外的部分按一次性计算方式,自退休之次月起至2008年分年度等额发放。

③从2009年起的退休人员,除去逐月计发方式已发放补贴之外的部分按一次性计算方式一次性发放。

3.在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人员在25年(300个月)内逐月计发。

42005年起新进人员学校不再分配福利住房,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学校向新进职工在三年时间内提供教师公寓过渡。在发放补贴的同时对教师公寓的租金予以调整, 原则上按略低于市场价由校房改领导小组确定。青年职工购买住房,可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5199971(含)起至20081231止去世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在20081231前按去世时间先后顺序分年逐步解决。具体方案为:

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去世的:其结存的住房补贴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学校通知的时间一次性提取。

在职职工去世的: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学校依据本人实际工作月数,按一次性计算方式计算后连同已经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按学校通知的时间一次性提取。

6.对分配方案中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人员暂不发放

(二) 管理

1.校房改工作组会同人事处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为按月补贴职工建立《重庆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动态变更记录表》,此表随同本人人事档案一并保存,当住房、婚姻、职称、职务、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经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校房改工作组书面通知方可更改。

2.校房改工作组会同财务处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为按月补贴职工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账户”及查询卡,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模式进行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个人申请

审核

外调核实

张榜公布

签定协议

存入资金

支取

是否属实

符合支取条件

                                                

 

                                                           

                                         

四、计算公式

() 在职在岗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按月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实际补贴面积。

其中,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重庆市现行政策:  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3.5+3.3=6.8

() 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退休时工龄满300个月人员:住房补贴额=1050元×实际补贴面积

退休时工龄不满300个月人员:

住房补贴额=3.5元×实际工作月数×实际补贴面积

() 住房补贴计发中,情况发生变化的计算:

1.变动方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变动方新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2.情况发生变化后,经校房改工作组核实后从次月起变更。

(四)面积认定:

货币化补贴的面积标准认定按照《重庆大学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房改领导小组。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