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对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现住房面积的核算与认定。
第一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分配或以低于市场价租赁使用的普通公有住房(含房管所的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各类优惠售房方式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三)职工及配偶单位资助购买的任何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五)职工及其配偶按政策规定的标准,部分或全额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六)教职工家庭离异后住房补贴的处理方式:
1.取得房改住房产权(购买)的教职工离婚后,在实施住房补贴时,教职工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按教职工离婚前双方职级及学校的住房补贴方案进行计算。
2.取得房改住房产权(购买)的教职工离婚后又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的,其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应将离婚前后分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以分配形成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一方视同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享受全额住房补贴;取得住房的(本校职工)则应重新计算其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4.以分配形成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离异后复婚的,从复婚的次月起,按原分配或优惠购买重房,重新计发各自的住房补贴。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在离婚后超领的住房补贴部分,在复婚后应退还单位。
(七)夫妇双方在各自单位所分配的福利房(含低于市场租金的租住房、集资房、资助购房、优惠购房等)应合并计算面积。
第二条 已办住房产权证的住房,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职工承租住房的,按测量单位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暂未测量的住房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全额出资购买、建造或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价格标准为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取得房改部分产权或全产权的教职工,除特别约定如购买重大花园或学校拆迁外,原则上不能退掉原有住房而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条 关于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处理办法:
1.以分配方式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可以申请退掉现住房,享受全额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先退后补,但应扣除学校执行本办法后租住时间的住房补贴。
2.以分配方式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均可以继续租住,但应完善租用合同。
3.以分配方式租用住房内的职工(或退休职工)去世,原则上应退出现住房,再计算住房补贴,计算时应扣除学校执行本办法后租住时间的住房补贴。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住房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 庆 大 学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