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大 学 文 件
重大校 [2004] 372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通知
校内各二级单位:
为了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房改政策,学校制定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5月11日学校二级教代会团长、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5月17日审查同意并于6月14日报重庆市、7月21日报教育部核准,同意开始实施。
重庆大学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
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号)和《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从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停止对职工的住房实物分配。原三校区的分房条例停止执行,同时启动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对无房、实物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建立教师公寓运转体系,鼓励职工利用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等以市场价购买或租用住房;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新进人员(含引进人员)可由学校一定年限内提供教师公寓进行过渡,通过房改政策导向,进入市场购买住房。
第二条 我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住房货币化执行属地政策。本方案参照重庆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职工住房改善;
三、新老职工兼顾,适应学校发展;
四、制度综合配套,实现平稳过渡。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一、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事业编制(含合同制管理)的在编在岗职工或离退休职工;
2.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1999年7月1日在世。
二、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1.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职工。
2.现住房存在权利纠纷及有住房违章(规)行为的职工。
3.判处有期徒刑人员缓刑期间或劳教人员劳教期间。
第四条 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含公摊。以下同)标准及未达标的差额面积计算
一、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 级 情 况 |
工 龄 |
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
党政干部 |
技术干部 |
技术工人 |
一般人员 |
一般干部、五级(含)以下职员 |
助理级(含)以下
|
中级工(含)以下
|
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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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及以下 |
40 |
16年及以上 |
48.88 |
科级干部、
四级职员 |
中 级 |
高级工
(技师) |
|
|
48.88 |
处级干部、
三级职员 |
副 高 |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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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局级干部、
二级职员 |
正 高 |
|
|
|
80.5 |
副部级干部、院士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职工家庭的住房达标面积标准
1.学校职工配偶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家庭的住房达标面积标准为夫妻各自职级情况对应的补贴面积之和。
2.职工配偶为上述第1条未涉及人员,则配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重庆市住改办的政策解释(渝住改办发[2001]207号)执行。
3.单身职工的住房达标面积为本人职级情况对应的补贴面积。
三、职工个人的实际补贴面积计算
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实物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 计算公式如下:
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实物住房面积=家庭实物住房面积 × (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面积标准)
个人实际补贴面积(个人未达标的差额面积)=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 个人分摊的实物住房面积
实物住房面积即职工家庭在各自单位分配、以低于市场价租赁使用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所住房)、集资建房、单位资助购房等住房的面积。
四、职工家庭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
家庭差额面积=家庭达标面积标准-家庭实物住房面积
五、取得住房校内完全产权后离婚的职工,按该职工在实施本方案时的职级与离婚时配偶的职级分摊住房面积;租住学校住房的职工离婚后调整了住房的,按实际居住的面积进行计算。
六、丧偶职工,按该职工在实施本方案时的职级与配偶去世时的职级分摊住房面积。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年限
一、在编在岗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在编在岗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发放年限不超过25年(300个月)。
二、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财政情况,对离退休职工采用一次性计算住房补贴总额,按5年计划发放的方式发放。具体发放方案为:
1.离休干部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在2002—2003年内按一次性计算方式发放。
2.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在2004年—2008年内逐年发放。以2003年12月31日为时间界限,其中:
70岁及以上:按计算的个人补贴总额两年等额发放。
65岁至69岁:按计算的个人补贴总额三年等额发放。
64岁及以下:按计算的个人补贴总额五年等额发放。
3. 2004年至2008年间退休的职工,除去逐月计发方式已发放补贴之外的部分按一次性计算方式,自退休之次月起至2008年分年度等额发放;
4. 从2009年起的退休人员,除去逐月计发方式已发放补贴之外的部分按一次性计算方式一次性发放。
三、1999年7月1日(含)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去世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在2008年12月31日前根据学校的财政情况分步解决。
四、职工在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关系的工龄核定:其工龄不足300个月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第六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
一、在编在岗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
1.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
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
注: 按25年(300个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为3.5元,每月每平方米贷款利息补贴按重庆市现行规定执行的国家贷款利率测算额为3.3元。若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贷款利息补贴则按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2.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实际补贴面积
二、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
离退休时工龄满300个月人员:住房补贴额=1050元×实际补贴面积
离退休时工龄不满300个月人员:
住房补贴额=3.5元×实际工龄月数×实际补贴面积
第七条 计发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住房补贴
一、职工离退休时, 对其实际工作月份(超过300个月的以300个月计)中的未发满的月份,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计算,连同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由本人按本方案第五条的规定一并领取。
二、职工去世的,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结存的住房补贴余额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
三、终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学校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如该职工在学校重新参加工作,自重新参加工作的次月起可恢复向其计发住房补贴;如该职工未重新参加工作,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
四、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或配偶的职级、住房面积发生变化的,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按新的职级、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第八条 计发补贴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
一、调出职工:学校从办结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及金额等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已计发的住房补贴随该职工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调离本市的职工可在完清学校相关手续之后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手续。
调进职工: 凭原单位房管或房改部门的专门证明到学校房改办申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后,可从调入的次月起根据调出调入地相关房改政策计发住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划拨的房改专项资金;
二、学校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的部分收入;
三、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管理模式
一、学校建立住房补贴专项基金,根据资金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二、为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模式进行管理。具体支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重庆大学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教师公寓体系,将学校原有的部分住房划为教师公寓,供新进及在职的低工龄人员在一定年限内租住。入住程序、住宿管理和房租标准按照《重庆大学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划出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住房的范围。对可售房区内尚未出售的住房,原则上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出售。职工使用住房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和学校治安、房管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因学校发展规划涉及的住房拆迁问题,由学校房改领导小组根据当时房改政策及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学校住房体制改革工作。日常工作由房改办公室进行。学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校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公室反映、检举相关工作人员的营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隐瞒作假者,学校取消其补贴资格,已支取的补贴须悉数追还,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在领取住房补贴和购买本校住房前,对住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含前住户留下的)及违章装修,职工必须按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拆除、恢复,否则暂不发放住房补贴或取消其购买本校住房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如果今后国家和重庆市的政策法规调整,本方案将作相应调整;如因学校内部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则按校内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经教代会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和教育部核准后,于2005年1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